CrPC 1973 English Study Guide APP
《刑事訴訟法典》(CrPC)是印度關於實體刑事訴訟程序的主要立法。該法典於1973年頒布,並於1974年4月1日生效。 [2] 它規定了犯罪調查、逮捕犯罪嫌疑人、收集證據、判定被告是否有罪以及確定罪犯刑罰的機制。此外,該法還涉及公共妨害、預防犯罪以及贍養妻子、子女和父母等問題。
目前,該法包含484條、2份附表和56份表格。這些條款分為37章。
歷史
在中世紀的印度,穆斯林征服之後,伊斯蘭刑法開始盛行。英國統治者於1773年頒布了《管制法》,據此在加爾各答設立了最高法院,後來在馬德拉斯和孟買設立了最高法院。最高法院在審理英國臣民的案件時,適用英國的程序法。 1857年起義後,英國王室接管了印度的行政管理。英國國會於1861年通過了《刑事訴訟法》。 1861 年法典在獨立後繼續沿用,並於 1969 年進行了修訂,最終於 1972 年被新法典取代。
法典規定的犯罪分類
可認知犯罪與不可認知犯罪
主詞條:可認知犯罪
可認知犯罪是指根據法典第一附表,警察無需法院簽發的逮捕令即可逮捕的犯罪。對於不可認知犯罪,警察只有在獲得逮捕令的正式授權後才能進行逮捕。一般來說,不可認知犯罪比可認知犯罪的嚴重程度更輕。可認知犯罪依據《刑事訴訟法》第 154 條進行報告,不可認知犯罪依據《刑事訴訟法》第 155 條進行報告。對於不可認知犯罪,治安法官根據《刑事訴訟法》第 190 條有權進行調查。根據《刑事訴訟法》第156(3)條,治安法官有權指示警方立案、調查並提交起訴書/報告以撤銷起訴。 (2003年《刑事法律雜誌》第1282頁)
傳票案件及逮捕令案件
根據《刑事訴訟法》第204條,治安法官受理案件後,如果案件屬於傳票案件,則應發出傳票要求被告人出庭。若案件屬於逮捕令案件,治安法官可酌情發出逮捕令或傳票。 《刑事訴訟法》第2(w)條將傳票案件定義為「涉及犯罪但非逮捕令案件的案件」。 《刑事訴訟法》第2(x)條將逮捕令案件定義為「涉及可判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兩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的案件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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